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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充分发挥 好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的领导核心作用, 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 发〔2010〕15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中共中央组 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 (组通字〔2018〕10 号)和《防灾科技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党总支包括:地球科学学院党总支、 生态环境学院党总支、土木工程学院党总支、地质工程学院党总
支、电子科学与控制工程学院党总支、信息工程学院党总支、经 济管理学院党总支、应急管理学院党总支、文化与传播学院党总 支、外国语学院党总支。
第三条 二级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 的工作机制。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及日常管理、党支部 及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 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教师招聘引进、课程建设及教 材选用、学术活动与对外交流等重大问题上,党总支要先审核, 把好政治关。党总支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 术组织、研究机构、学生社团等的引导,严格落实“一会一报” 和“一事一报”制度。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 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 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如下:
(一)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 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 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 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本单位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总结。
4.党支部建设工作,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 分党校等相关工作。
5.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推荐、选聘、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工作及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工作分工。
6.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学风建设和安全 稳定工作等重要事项。
7.以党总支名义上报校党委的报告和文件等。
8.党内评优与考核奖惩、组织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以及统一战 线工作、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需要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由党总支会议前置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 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 事项)。
1.发展建设规划、人事调配、内设机构的设置、学科建设、 专业建设等事项;
2.新进教师招聘、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培养等事项。
3.考核及绩效分配、职级晋升、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支持、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
4.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项目申报等事项。
5.需党总支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党总支先审核把好政治关,发现政治问题及时向校党 委报告的事项(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 等重大问题)。
1.对本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 会、讲座等进行政治审核。 
2.对本单位教职工的引进、职称评审推荐、客座教授和兼职 教师聘用进行政治把关。
3.对本单位课程设计、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学生活动等重 大事项中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进行审查把 关。
4.需要党总支会议把好政治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严格把握党总支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同时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 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 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总支书记不能参 加会议的,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总支委员会委员。会议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 须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根据实际情况,召集人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涉及师 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 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在充分听取总支 委员、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除遇重大事件、紧急情况外,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条 召开党总支会议前,应就研究事项进行充分的调查 研究和征求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党内外、师 生员工的意见建议。行政工作方面议题应在会前听取行政主要负 责人意见。对未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事项,以及会前酝酿 沟通不充分或未形成成熟意见的议题,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议题有关材 料应至少提前 1 天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 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 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 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 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也可向学校党委请示。党政主要 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 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 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 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发展党 员、干部人事工作等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 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暂不形成决议,另行 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 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 应 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
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做好会议记录,特别是每位与会人员的表态发 言,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发。会议记 录、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四、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党总支会议做出决定的同时,要明确承办人或牵 头人,明确办理期限。
第十九条 党总支会议做出的决定,党总支委员、领导班子 成员要按分工认真贯彻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总支 报告。组织员协助党总支书记,对决定的贯彻落实进行督办、协 调等。
第二十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执行; 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 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会议决定;需要 复议的,按规定 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一条 属于党总支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但确因情况紧急而未上会研究的,一般应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党总支会议
报告和说明并记录备案。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党总支书记指定专人负责党总支会议的会 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
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其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有相关 规定中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