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也可委托副院长、副书记召集 并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出席人员一般为二级学院党政领 导班子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扩大出席人员范围。会议必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 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根据实际情况,召集人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涉及师 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 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 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 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是 否列入会议议题。除遇重大事件、紧急情况外,凡未经会前审定
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前,应就研究事项进行充分的调 查研究和征求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党内外、 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未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事项,以 及会前酝酿沟通不充分或未形成成熟意见的议题,一律不得提交 会议讨论。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议题有关材 料应至少提前 1 天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 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 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 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也可向学校党委请示。党政主 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 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 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 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
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暂不形成决议,另 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 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 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 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做好会议记录,特别是每位与会人员的表态发 言,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四、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的同时,要明确承办人或 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 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 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执 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 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 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条
属于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但确因情况 紧急而未上会研究的,一般应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党政联席会 议报告和说明并记录备案。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 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
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其他部门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有相关 规定中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