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应急管理学院网站!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党支部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支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 党支部的组织力,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 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 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 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科生、研究生党支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党支部设置。正式党员人数达到 3 人以上的应设立 党支部,规模一般不超过 30 人。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或年级、 班级设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 部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党委组织 部备案。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设置。有正式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 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 3 至 5 人组成,一般不 超过 7 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 员等,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 设 1 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
第五条 党支部书记选任标准。党支部书记按照守信念、有 品行、敢担当、讲奉献的要求,从优秀辅导员、班主任、骨干教 师、优秀大学生党员中选拔,一般应当具有 1 年以上党龄。学生 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时,要特别注重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在学生中 的模范带头作用及威信,同时应指定教工党员负责指导。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按期换届。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 3 年。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 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 报党委组织部备案;选出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党总支批准 后向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 于 3 个月内补选到位。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 书记或者副书记。
第三章 党员教育管理
第七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 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遵守《中 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有计划发展党员。做好发展 党员工作纪实。党员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党员档 案转接记录清晰完整。
第八条 做好党员教育培训。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 工作条例》,适应新时代党员队伍建设需要,突出政治功能,把 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贯穿始终,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 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 56 学时、至 少参加 1 次集中培训。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2 学时,发展对象不少于 24 学时。
第九条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 召开 1 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党小组会一般 每月召开 1 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 1 次党课。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 1 天开展主题党日,时间一般不 少于半天。可根据当月活动主题,拓展参加党日活动的人员范围, 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活动开展情况 应如实做好记录。
第十条 认真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委员和党员 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 1 次。谈心谈 话应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同时做好记录。 党支部书记应经常与党员谈心谈话,了解党员思想状况和存在的 困难,做好教育提醒和帮扶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组织生 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至少开展 1 次(一般为年底)。组织生 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 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 措施,逐一整改落实。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 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党 内表彰和组织处置的重要依据。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 会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做好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党支部应当通过严格 组织生活、听取师生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 遵守党的纪律、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况。发现 党员有思想、学习、生活、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 及师生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支部书记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经党支部民主评议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 进行处置。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 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 以除名。
第十三条 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新入校的学生党员持组 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在党组织报到,编入党支部,党员信息报党委 组织部备案。党员离开学校超过 6 个月的,一般应当转移组织关 系。短期离校时间在 6 个月之内的,不需转接组织关系。
第十四条 做好出国(境)党员管理。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 的党员,出国(境)之前须提出保留组织关系申请,经所在党总 支审批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后,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 所在党组织。保留组织关系的时限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 为限,一般不超过 5 年。党支部应指定专人定期沟通联系和教育 管理,并做好记录留档。
第十五条 做好毕业生党员管理。结合毕业生离校工作安排, 教育引导毕业生党员强化党员身份意识,自觉参加党组织活动和 工作,服从组织安排,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 转接。毕业未及时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经所在党总支同意,可 将组织关系保留学校 1 年。
第十六条 做好党员信息管理。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员 日常信息维护,包括党员隶属党组织调整、新发展党员信息录入 和党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等。
第十七条 做好党费收缴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 人按月收缴党员党费,在校学生党员按照每月 0.2 元的标准按时 交纳党费。每年度应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八条 做好活动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 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应 遵循经费使用基本用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作出预算,听取党 员意见,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经费支出执行相关 财务制度。
第四章 作用发挥
第十九条 突出政治功能,着力提升党支部的组织力。有效 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增强党员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 针对性实效性,有力推进专业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就业 创业等方面工作,使党支部在引领优良班风、校风、学风、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战斗堡 垒作用。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支部要教育引导 党员带头落实“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 合格”目标要求,做遵纪守法的标杆,做“勤学、修德、明辨、 笃实”的表率。要组织党员充分学习和挖掘先进典型,用身边人、 身边事教育影响其他学生,团结和带领广大学生为推动形成优良 党风、校风、学风做贡献。
第五章 支部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方式。党支部工作考核按照日常考核与年 度考核相结合、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 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主要内容。由党总支根据党支部工作职责, 结合学校实际,按照教育党员有力、管理党员有力、监督党员有 力、组织群众有力、宣传群众有力、凝聚群众有力、服务群众有 力、支部工作成效显著等要求考核。
第二十三条 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 作述职评议考核、评优评先、支部工作评估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