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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度,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防灾科技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河北省高校系统基层党建工作规划(2018-2020)》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贯彻落实学校部署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本学院党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依据各自职责,既分工又合作,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组织和召开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紧急和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其他班子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并主动与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沟通。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分别主持,具体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

第七条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推荐和提名、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总支委员会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委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为固定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九条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对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会议主持人应就重大事项在会前征求其意见,并在会后及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准备、通知、记录及起草会议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审定签发。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策部署的相关措施和办法。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本学院办学方向、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制度建设、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研究本学院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四)研究本学院人才培养、招生就业、合作办学、学生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教风学风建设、文化建设、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本学院队伍建设、人才引进、教育培训、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七)研究本学院的考勤管理、年度考核、奖惩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本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创收经费管理等方面需要决策的事项。

(九)研究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十)处理突发性的重大事件。

(十一)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认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确定之后,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应在会前进行沟通酝酿并取得共识,形成初步设想或方案。

第十三条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需提前做好准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经会议充分讨论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重大问题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报告,请求学校裁决。

第十六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但因条件所限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又必须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并在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参加会议并负责任地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不按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研究决定本学院事务,造成决策失误或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凡不宜公开的内容及讨论决策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


第五章会议决策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相关人员须按分工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第二十二条 需要传达会议通过的决议或决定,按照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的范围及时进行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