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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程序,更好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党总支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总支在学院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规章制度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党总支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月召开1-2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各项决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讨论研究贯彻意见,部署安排重要任务,属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的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二)研究决定有关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包括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维护稳定、统一战线等工作。

(三)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学院重大事项,应在院长办公会审议的基础上,由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及其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以党总支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报告、通知等,属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的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五)讨论审议本级党员大会和教职工大会的有关事宜,研究制定贯彻本级党员大会和教职工大会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属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的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六)讨论决定学院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具体管理办法。

(七)研究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讨论审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八)其他需要党总支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五条 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如遇突发性重大事件,由副书记或其他党总支委员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党总支委员,非中共学院班子成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决策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防灾科技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河北省高校系统基层党建工作规划(2018-2020)》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处理的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决议、决定,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研究决定学院行政事务,负责和处理教学、科研与行政工作中的日常事项。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范围包括:

(一)落实上级有关工作的精神,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研究落实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研究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并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三)研究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并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四)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术事务等方面的工作,其中重要事项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五)研究决定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及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实习实训、校企校地合作中的相关工作,其中重要事项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六)研究绩效分配方案,并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七)研究拟定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建议方案,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学校财务处统筹安排。

(八)研究拟定预算外支出建议方案、预算内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研究10万元以上预算内支出,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九)研究决定学院教学、实验实训、办公等资产配置、采购及处置。

(十)研究决定招生、就业工作方案及事项。

(十一) 研究决定教师外出培训、学习安排及经费。

(十二)研究落实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奖惩。

(十三)研究决定学院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十四)研究学院行政需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报告、重要请示事项等。

(十五)研究决定院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行政工作。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办公会议成员提出,学院办公室收集和汇总后,报经院长审定后,正式确定为院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院长同意。议题提出后,学院相关领导应事先就提出的议题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提出具体建议或备选方案,会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学院办公室。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成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组成。院长不在学院时,可由院长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八条 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管理等事项,二级学院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应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根据研究事项决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通知。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至少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才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后由学院办公室及时将会议的决议、决定向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办公室请假。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凡未经批准公开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到与会人员,相关会议材料应同时送达。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讨论时,相关人员应对议题做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经讨论后作出明确的决定或决议,如对有关问题分歧较大且事项没有时限要求,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院长可以在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或由院长办公会议授权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在会后协商做出决定,在下一次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承担。院长办公会议后由学院办公室整理会议记录。院长办公会议记录须经有关成员审阅后由院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字后由学院办公室存档。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负责人,提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若对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党内监督要求确定。讨论决策本单位工作规划、教师引进、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时,教师党支部书记须参加。

第六条 参加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会的,应提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会前需与党员院长沟通,听取意见。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提前12天由办公室或组织员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在会前送达。一般不临时动议。

第八条 凡提交党总支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相关人员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每次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第九条 党总支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需广泛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要重视发挥党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的作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每个议题先由议题提出人简明扼要报告情况和方案,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参会人员展开讨论发表意见,党总支书记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参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度。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意见,并根据大多数参加会议人员意见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对决策事项,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最后由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议题,除了需要立即解决的紧急问题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对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及决定,也可由办公室主任送阅会议纪要或记录。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原始记录要存档备查。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书记签发、存档。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而且要体现议决具体过程和内容。

第十四条 议事时,凡涉及到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遇紧急工作,书记在与党总支委员分别沟通情况后可暂时做出决定,但应提交下次党总支会议确认。

第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必须自觉维护党总支权威,执行会议决定。党总支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或向党总支会议提出讨论,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报告。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十七条 党总支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与相关领导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总支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要大力推进党务公开,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党总支要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组织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采取专项督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开展不定期检查,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保证会议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